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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  
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: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,前揭條文所稱「他人」,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;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,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,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,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,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。

該所進一步說明,一、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「他人」供住家用,只要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,並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,即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,否則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核算租賃收入。二、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或無償借與公司及事務所使用,二者雖均無償使用,然因出借房屋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故仍應按照上述規定,申報租賃收入,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,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 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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