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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/蘇儀 攝影/邱添榮】很多人買房子時都會連帶買個停車位,一般住宅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常有「大停車位」、「小停車位」不同的規格,在選購停車位之前應考量到自己的需求再買。
嘉泥建設開發公司於九十三年在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興建「嘉新麗水花園」電梯住宅大樓,呂姓等七位民眾除了購屋,還以每個二百六十萬元購買停車位,他們指控嘉泥建設停車位的設計規劃不良,賣給他們的車位寬度只有二百二十二.五公分,相鄰的車位之間都沒有保留適當空間,讓他們停車時不能正常的開啟車門,要求嘉泥建設每個車位均應減少價金八十六萬六千元。
法令允許停車位的寬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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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車位前要了解車位大小及位置。 |
嘉泥建設指出,「嘉新麗水花園」大樓的停車場有「大停車位」、「小停車位」二種不同的規格,小停車位可以停放一百八十一至一百八十九公分寬度的車輛,一般市售的車輛寬度只有一百七十三公分左右,當然停放的下,但這七人買的是「小停車位」,事後卻停放寬度較一般自用小客車為寬之大型休旅車,停放車子時難免會造成不便。
買小車位卻想停大型車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這七名住戶敗訴,理由是嘉泥建設賣給七人的停車位經實際測量,雖有約一.五公分至二.五公分規格誤差,但這是因為地下室樑柱為求支撐地上建物排列時的誤差所致,仍在法令容許誤差範圍內,並未違反一般建築工程實務,且合於雙方的買賣契約規定,可讓一般自用小客車之正常停放使用,並無欠缺通常效用之瑕疵。
高院特別指出,每個人應依其使用車輛大小不同情形,自由選購「大停車位」或「小停車位」,如何選購為其個人之自由,但不能夠以較低價格購買小車位,卻停放比一般小型車為寬之大型休旅車,然後再主張停車位有寬度不足之瑕疵或不完全給付,顯有失衡平原則。
高院特別指出,每個人應依其使用車輛大小不同情形,自由選購「大停車位」或「小停車位」,如何選購為其個人之自由,但不能夠以較低價格購買小車位,卻停放比一般小型車為寬之大型休旅車,然後再主張停車位有寬度不足之瑕疵或不完全給付,顯有失衡平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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